校政字〔2018〕275 号
关于印发《河南中医药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》的通知
各部门、各单位:
《河南中医药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》经学校研究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中医药大学2018 年 12 月 28 日
河南中医药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
化教职工岗位意识和责任意识,加强劳动纪律,提高工作效率,保证工作质量,完善我校教职工考勤制度,做到规范统一,有章可循,根据国家和河南省的有关政策规定,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考勤制度
(一)学校对教职工实行日考勤制度。教职工每周工作5 天,按国家或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。
(二)考勤的主要内容:迟到、早退、请假、超假、旷工的人员名单、天数、次数。
(三)考勤是平时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,也是教职工年度考核、聘任、解聘、晋级、调整工资等重要依据之一。
(四)各部门必须加强考勤管理,要有一名负责人分管考勤工作,并指定人员具体负责考勤。
(五)各部门、各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教职工考勤表,并在每月一号前(遇节假日推迟至上班的第二天)将上月考勤情况,经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后,报人事处。不按月上报者, 当月工资次月发放。
(六)凡在册职工,未经批准,不能到学校和附属医院以外的单位坐诊或授课,否则,按旷工处理。处级干部坐诊或授课时间每周不超过半天(不含周六、日),其他人员(不含临床教师)每周不超过两个半天(不含周六、日)。
(七)考勤要坚持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的原则。对发生瞒报、漏报、迟报等现象的,除通报批评外,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,情节严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理。
二、请假制度
教职工因公因私一律实行请假制度。教职工因事请假, 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履行请假手续,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,方可离开工作岗位。期满上班后应立即向所在部门和人事处销假。
(一)事假
1. 教职工因私事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的,可申请事假。
2. 请事假须由本人申请,按级上报审批,经批准后方可离校。若假期不够需续假,必须在到期前办理续假手续,按续假前后总天数按级报批。未续假,或续假不被批准未能按时回到工作岗位者,按旷工处理。
3. 教职工请事假两周以内的,由部门负责人批准;两周至一个月的,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,报人事处审批; 一个月以上的,经主管校领导同意,报学校审批。处级领导干部请事假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有关规定办理。
4. 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:
①教职工当月事假累计在 5 天及以上的,当月奖励性绩
效工资扣发 30;当月事假累计在 10 天及以上的,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 50;当月事假累计在 15 天及以上的,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。
②全年事假累计在 15 天以内的,工资照发;全年事假累
计超过 15 天,从第 16 天事假起扣发一个月工资额的 30%;
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22 天的,从第 23 天事假起,停发其下一个月的工资。
(二)病假
1. 教职工因病需病休者,须持有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及病休证明,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方为有效。
2. 凡连续休假两周以上者,所在部门要报人事处备案。 急诊的教职工,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,待病情缓解时,要补办请假手续。
3.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:①当月病假累计在 10 天及以上的,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 40 ;当月病假累计在 15 天及以上的,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 60;当月病假累计在 20 天及以上的,当月奖励
性绩效工资扣发。连续病假和全年病假累计达到 3 个月的, 停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。
②病假超过 2 个月的,从第 3 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
病假期间工资: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,发给本人月工资额的 90;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,工资照发。
③病假连续超过 6 个月的,从第 7 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
发给病假期间工资: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,发给本人月工
资额的 70 ;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,发给本人月工
资额的 80 ;工作年限满 20 年及以上的,发给本人月工资额的 90%;工作年限满 35 年及以上的,发给本人月工资额的95%。
④病假累计超过 12 个月的,从第 13 个月起应办理病休手续:工作年限 20 年以下的,发给本人月工资额的 70%; 工作年限 20 年以上的,发给本人月工资额的 80%。
4. 因病在医疗期满后,仍需要继续治疗且又不能参加正常工作者,根据病情的不同,确定其治疗期为 1 至 24 个月。在治疗期满后,仍不能参加正常工作者,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,应当办理退休(退职)手续。
5. 教职工在病假期间从事学校以外的其他工作或有收入活动的,一经发现,按旷工处理。
(三)婚假1. 符合晚婚规定的初婚男女教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婚假 3天外,凭校计划生育办公室通知单享受奖励婚假 18 天,共计 21 天(节假日包括在内)。
2. 教职工休婚假需提前申请,由校计生办出具证明,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,报人事处备案。
(四)产假
1.女教职工生育可休产假 3 个月。符合晚育条件,凭校
计划生育办公室产假通知单可再享受奖励产假 3 个月。2.其他计划生育假期参照相关规定执行。
3.产假期间工资照发。
(五)按照《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,女职 工享有特殊假期。
(六)丧假
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或配偶的父母去世需请假治丧者,在市内的给假 5 天,在外地的给假 7 天,路程较远的,酌情另
给路程假;路程假按事假对待。
(七)探亲假
1.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、父、母(不包括岳父母、公婆)不在一地生活,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,可以享受
探亲假。
2.教职工探望配偶的,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,假期为 30天;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,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,假期为 20天;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,每四年一次,假期为 20 天。教职工与其父母分居三地的,只能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。
3.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,如果寒暑假短于规定探亲假时间的,可根据实际情况补足其探亲
假的天数。
4.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。
5.探亲假路费报销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(八)工伤假
教职工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,享受工伤假。工伤假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 1 至 24 个月,严重工伤需要延长医疗期的,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。享受工伤假的时间由工伤指定医院提出意见,经工伤保险部门确认后在人事处备案。
(九)出国(境)
1.因私出国(境)
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按事假对待。假期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,一般不受理延期申请,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
假期者,须提前 1 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。延长假期的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假期的时间。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。
2.出国(境)探亲
①公派出国(境)人员配偶出国(境)探亲
公派出国(境)人员需在国外(境)学习期限达到一年以上,配偶可申请出国(境)探亲。探亲期间的一切费用自
理。经批准出国(境)探亲,探亲假最长不超过 3 个月,探亲期间享受探亲假待遇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假期者,须提前 1 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,延长假期的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假期的时间,延长假期期间停发工资。逾期不归者,按旷工处理。
②因私出国(境)人员配偶出国(境)探亲
因私出国(境)人员需在国外(境)学习期限达到一年以上,配偶可申请出国(境)探亲。探亲期间的一切费用自
理,工资待遇按事假处理,不享受探亲假待遇。探亲假期限及审批程序同上。
③因私出国(境)探望父母、子女等直系亲属,一切费用自理,请假期间停发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工资,不享受探亲
假待遇。探亲假期限及审批程序同上。
三、旷工及处理
(一)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视为旷工:
1.未办理请假手续,或请假未经批准,擅自不上班者;
2.请假期满未办续假手续或申请续假未获批准者;
3.虽已准假,但发现其请假理由是伪造者;
4.不服从组织调动,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故拖延超过调动报到时间者。
(二)旷工 3 天者,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;旷工一周者,扣发当月全部工资。
(三)无故旷工累计超过 30 天及其以上者,按开除公
职或解除合同处理。
(四)旷工期间引发的事故由个人承担责任。
四、其他
(一)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在岗工作人员。
(二)各部门、各单位按照本规定,制订具体的考勤办法,严格做好考勤管理工作。监察处、人事处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、各单位规定的执行情况;机关党委负责监督检查机关各部门规定的执行情况。各部门、各单位的考勤结果与目标管理考核、评先评优挂钩。
(三)附属医院参照此规定另行制定考勤管理办法。
(四)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,由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(五)《河南中医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》(院政字
〔2013〕180 号)同时废止。
河南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印发